为加强对全省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除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做到: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卷宗要有材料,系统中有节点。
(二)在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文书要送达当事人。所有案件必须作出限高决定。
(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必须核实财产线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要附卷加节点。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应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应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罚款、拘留决定书必须附卷。
(五)应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下列四种情形,1、诉讼费案件、罚款案件,2、非诉案件, 3、财产刑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的案件,可以不进行终本约谈。
第二条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裁定书必须规范,内容要有: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4、实现的债权情况;5、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第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或约谈同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做到流程系统中的节点与案件内容一致后,经审判长审核,合议庭评议后报经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条 采取审批结案的案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条 建立回访制度。通过电话等抽查回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抽查数量不少于每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案件数量的10%。回访内容是:
(一)是否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二)是否告知了案件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是否清楚承办法官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约束。
第七条 建立台帐制度。按照案号、案由、承办人、当事人、未履行的债务等要素逐案登记造册,建立统一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期限为5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期间,承办人应当每6个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至少1次查询;经关联筛查,对区域或被执行人较为集中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线下集中执行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台账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此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3日内恢复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灭失、损毁、转移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涉民生、矛盾易激化、交通事故等特殊类型案件,可不受调查次数及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案件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台账中退出,恢复执行后,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五)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
(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补正。
第十四条 执行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向立案庭移送相关材料,并通知立案庭立案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法官未按本办法的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