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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多县人民法院自4.14灾后重建以来劳资纠纷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许述云  发布时间:2014-05-16 21:36:52 打印 字号: | |

称多县人民法院

   自4.14灾后重建以来劳资纠纷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0414日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以来,我院克服困难,力争做到救灾维稳审判三不误,通过设立帐篷法庭等方式,加大对涉灾劳资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开通绿色通道对涉灾劳资纠纷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援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超前应对地震后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超前谋划,高度重视涉灾劳资纠纷调研等前瞻性工作措施,确保了劳资纠纷案件的正常审理。

一、审理劳资案件的基本情况。

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规范。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称多灾后重建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414日至2013810日,共收劳动争议、劳务报酬、劳动合同等劳资纠纷案件29件,审结29件,审结率为100%法定期限内结案达100%,无一案超审限。从结案方式看,以调解、撤诉结案为主,共26件,占89%,判决、裁定驳回起诉3件,占11%,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从争议类型看,劳资纠纷案件主要是工资报酬、合同履行纠纷,农民工劳务报酬占劳资纠纷案件的大部分。

二、基本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10年受理劳资纠纷案件数4件,2011年增长至16件,2012年上半年为9件。并且当年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收案总体比例不断增大。

(二)、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均明显增加。近三年来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12件双方当事人达百人。劳动报酬案件以群体性为多。此类多涉及较大规模企业和事业单位,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判决后易发生上诉、缠诉、上访事件,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当事人诉求增多加大。劳动者往往有多个诉求,如要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还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返还证件及保证金、出资款物等。用人单位诉求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和违约损失等,并且诉求的标的数额,动辄数万、十几万以上,群体性更是几十万元为多数。诉求的复杂化、高额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和劳动调解、仲裁流于形式。现实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强弱不对等,主要是单位有意或者无意不完全按照法律政策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格式合同规避己方义务。从受理案件中发现劳动者起诉仅能提供身份证件、简易协议等简单证据,几乎没有规范的书面合同,甚至其他书面材料,并且发生纠纷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的不到六成(县矛调中心成立前),劳动仲裁的更少。

(五)、施工企业签订完工程承包合同后,并没有按照要求向县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而造成案件审理后农民工工资无从得到保障,施工方以工程亏损没钱支付为由予以搪塞,农民工赢了官司但工钱没法落实,这无形中又给党委、政府增加了压力。

三、成因分析

随着我县灾后重建带来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及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用工人数激增;由于重建任务重、工期紧及施工条件艰苦导致重建中小企业科学管理意识淡化、用人管理不规范,企业资金不充足,支付能力信用弱化;随着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后不再囿于隐忍、退让、放弃,更愿意讨个说法,更多、更直接地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和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纠纷,并最终诉至法院。目前,劳资纠纷日益突显,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灾后重建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全县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4.14大地震以来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审判理念

劳资纠纷案件的处理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院牢牢把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因解除劳动关系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和追索劳动报酬引发的纠纷,力争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更加关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平等行使诉权。三年来共为弱势农民工等群体减免诉讼费3200元。

()、严格审限,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劳资纠纷案件大多关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只有及时快捷的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提高办案效率,在程序上保障劳资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优先地位,我院专门规定劳资纠纷案件由立案庭一律按简易程序审查立案,立案的当天须移交业务审判庭,由分管副院长作出初步审理安排,实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审理,三十天内审结的特殊审理期限;对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则上两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审判长提请分管院长批准,杜绝普通程序再延期。合理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对于上诉案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期限的规定,规范、缩短各个交接移送时间。对于申请执行的劳资争议案件优先执行。通过对审理期限的从严把控,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不超过30日,也未出现当事人因久审不决,久拖不结而缠访、闹访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调解,力争案结事息

在审判能力上,对审判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新法规、领会灾后重建新政策,与时俱进地做好劳资纠纷审判工作。在审理方式上,坚持以调解为重心,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办案意识。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重调解,努力协调各方面关系,不能就案办案,即便不能调解结案,也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在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基础上慎重判决;建立健全调解规则,做到劳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向当事人阐明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引导当事人和解和自愿接受调解。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或具有明显涉稳迹象案件,要求及时向院领导和县委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关注和指导。如我院审理马某等二十多人诉青海大通县李某劳动报酬的群体性案件,院领导十分重视,分管院长全程参与指导和调处,经办合议庭多次与劳动者代表、公司代表进行沟通,向双方耐心释法,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案件以调解解决,并且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表示满意。

(四)、及时总结回顾,统一裁判标准

我院建立定期讨论、总结案件制度,由法官定期讨论复杂疑难、新类型、热点劳资纠纷,分析原因,总结、提炼审判经验,研究对策,规范指导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合议庭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更是要对劳动争议审判问题进行研讨,及时反映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专题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统一认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审标准,力求做到同案同判。

(五)、开展阳光审判,接受社会监督

日常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就劳资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时调整审判工作力度和重心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司法局、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工会、新闻媒体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劳动仲裁委的业务沟通。在每年巡回下乡办案活动中,选择典型劳资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且做到每个重大劳资纠纷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让社会、让更多人、让舆论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了解案件事实真相。

(六)、完善机制,化解劳资案件执行难

一是全面推行执行联动机制。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机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执行长效威慑机制,落实执行听证、和解、举报制度等,从而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置于阳光下,以便于法院的主动出击,使欠债者无处可赖。二是建立立执、审执协同机制。在立案环节强调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可能出现财产转移的,立案法官主动、及时建议债权人依法提请法院予以财产保全。

4.14大地震以来,全院经受住了大地震灾难的考验,在审判工作岗位上展示了对党忠诚、心系人民、勇于奉献的高尚情怀,依法及时审理好劳资纠纷、抗震救灾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清醒的看到目前审理劳资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困难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大,维稳压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多渠道解决劳资纠纷机制尚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劳动者或者非法律职业代理人,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往往提出远远高于正当权益的要求,并利用投诉、信访等多种途径缠讼等。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对以上问题将认真对待。

 

责任编辑:许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