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多县人民法院诉讼须知(五)
一、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应由本院管辖。
二、起诉的审查、立案由本院立案处统一办理。
三、 诉讼费用的收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办理。收费标准已在本院立案处公布。违反收费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法院反映。
四、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处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核算,并开出交费通知单,当事人持单到本院指定的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
五、确因经济困难需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必须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由主管院长审批。
六、 因民事、经济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诉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不得用园珠笔、铅笔等书写》;
2.起诉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3.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明。
七、 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举证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假证,更不得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 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
十、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十一、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应遵守法庭规则,不得破坏法庭秩序,否 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明, 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十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四、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十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十七、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十八、本院设有信访接待室,对来访者热情接待,耐心听诉,认真解答。